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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类别:墙体幕墙 日期:2019-2-6 19:22:34 人气: 来源:

  《沈阳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业经市2005年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提高节能建筑质量,生态,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省有关,结合本市实际,梦见鞭炮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墙体材料应用和管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将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的原则,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第十条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查合格证件后30日内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按照进场检测,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不得在工程中应用。

  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建筑非承重墙体、构筑物、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设计和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第十九条推广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屋面和楼梯间的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二)高效节能门窗及其保温隔热、密闭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六)遮阳与通风设施应用技术和产品;(七)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第二十条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关键词:墙体材料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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